近年來,在各家保險公司的成績單上,“千萬保單”、“億元保單”的案例并不鮮見。隨著我國高凈值人群數量的快速增長,高價值保單已成為這些人群實現財富傳承的一大渠道。在保險銷售過程中,為了促進高價值保單的交易,諸如保險產品可以“避稅避債”的宣傳誤導現象頻頻出現。除此之外,保險的“避債”功能常被作為保險代理人的宣傳話術,尤其是對于一些私營企業(yè)主而言,如此宣傳正好戳中了他們的需求。
那么,壽險保單真的可以避免債務嗎?截至目前,不少地方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通知都規(guī)定,老賴擁有的保單應明確執(zhí)行。根據定義,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以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具體的執(zhí)行方法是保險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當于退保后保險金現金價值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消費者簽署退保申請書,并向保險公司出具協(xié)助扣劃通知書。
假設母親是被保險人,兒子是受益人,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指定兒子是受益人,萬一母親欠錢,在母親身故時,理賠款作為保單受益人的兒子可以拿到保險金,且不必用來償還母親所欠債務,這也是保單不用償還債務的唯一的一種情形。
在第二種情形下,如果作為債務人的母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仍生存,則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可能被用來償還母親的債務。
在第三種情形下,如果兒子是債務人,母親身故后的理賠款,兒子應該獲得的部分。則可以凍結用于償還受益人所欠的債務。
還有一種情形,如果是作為債務人的父親是投保人,則可能被強制退保,用現金價值償還投保人所欠的債務。
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那就可能會出現父母、子女和配偶爭奪保險金等糾紛。但是現在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目前絕大多數壽險保單都沒有指定受益人,對于已經投保但尚未指定受益人的保單,及時指定受益人非常重要,以免后續(xù)引發(fā)諸多的爭端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