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出租房被暴雨襲擊,誰負責賠償 返回列表頁>>

1、案例簡介

2022年,趙某將自己足額投保了家財險的房子簡單裝修并配有全套家具后租給李某。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出租期間房屋安全由李某全權負責。李某租賃后購置了生活所需的家用電器。不幸的是,在2022年的某日,突發(fā)暴雨導致屋內積水,造成房屋內裝潢、家具和李某后來購置的家用電器嚴重受損。事件發(fā)生后,李某認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要求趙某退租并賠償其家用電器的損失。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對原房屋內的室內裝潢及室內財產進行了賠付,而李某自行購置的家用電器則未獲得賠付。

2、案例評析

保險合同通常具有明確的保障范圍,據《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在本案例中,保險公司僅對趙某原有室內裝潢及室內財產進行了賠付,這是因為家財險通常只覆蓋列明在保單上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并且依照被保險人(趙某)所擁有的財產價值進行賠償。雖然約定了房屋安全由李某全權負責,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由于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都應由承租人承擔。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暴雨等自然災害時,損失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條款來協商解決。

3、案例啟示

房屋及其室內附屬陳設、室內裝潢、室內財產,以及凡是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可明確列明具體地址的家庭財產均可以作為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可保障范圍包括;火災、爆炸、雷擊、暴風、暴雨等自然災害;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造成的損失,并可附加盜搶險、管道破裂及水漬險、第三者責任等險種。無論是出租還是承租房產,雙方都應該增強風險管理和保險保障的意識,合理配置保險,避免在發(fā)生意外時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糾紛。


【以案說險】出租房被暴雨襲擊,誰負責賠償
地方版 2024-07-10 0

1、案例簡介

2022年,趙某將自己足額投保了家財險的房子簡單裝修并配有全套家具后租給李某。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出租期間房屋安全由李某全權負責。李某租賃后購置了生活所需的家用電器。不幸的是,在2022年的某日,突發(fā)暴雨導致屋內積水,造成房屋內裝潢、家具和李某后來購置的家用電器嚴重受損。事件發(fā)生后,李某認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要求趙某退租并賠償其家用電器的損失。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對原房屋內的室內裝潢及室內財產進行了賠付,而李某自行購置的家用電器則未獲得賠付。

2、案例評析

保險合同通常具有明確的保障范圍,據《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在本案例中,保險公司僅對趙某原有室內裝潢及室內財產進行了賠付,這是因為家財險通常只覆蓋列明在保單上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并且依照被保險人(趙某)所擁有的財產價值進行賠償。雖然約定了房屋安全由李某全權負責,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由于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都應由承租人承擔。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暴雨等自然災害時,損失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條款來協商解決。

3、案例啟示

房屋及其室內附屬陳設、室內裝潢、室內財產,以及凡是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可明確列明具體地址的家庭財產均可以作為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可保障范圍包括;火災、爆炸、雷擊、暴風、暴雨等自然災害;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造成的損失,并可附加盜搶險、管道破裂及水漬險、第三者責任等險種。無論是出租還是承租房產,雙方都應該增強風險管理和保險保障的意識,合理配置保險,避免在發(fā)生意外時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