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的時候一般都是在開始雙方就約定好了這個是不能進行再次更改的,不過也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要是在試用期受了嚴重的傷也是可以延長的,不過只有這么一次。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試用期間遇到醫(yī)療期是否可延長試用期
于“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法律規(guī)定,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但我們認為,在特殊情形下,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應準予延長試用期,但不得超過法定最高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兩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辭退條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試用期的時候原則上不能延長這個在勞動法中是有規(guī)定的,要是延長的話就需要自己有足夠的理由,出現工傷這種情況一般都是可以延長的,這個要看和公司的溝通了。